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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财税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6]108号颁布时间:1996-06-30

     1996年6月30日 市地税发[1996]108号 市地税、国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   为了树立财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有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 管工作的精神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用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现就财税系统各部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辖区内财税系统的各类人员,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均统一由西安 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的各基层征收机关组织征收。   (二)市属以上财税部门个人所得税由市地税二分局征收管理;市属以下财税部 门个人所得税均由各属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通知的要求,财税系 统各单位应确定专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代扣代缴工作,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定 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并按规定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 付明细表。   (四)工薪所得中除工资改革时套改存留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它各项资 金、津贴、补贴以及实物和有价证券,均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薪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并在次月一日起七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代扣 代收税款凭证。   (五)财税系统干部凡取得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收入,或在两处以上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自行到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接此通知后,财税系统各单位应抓紧落实并及时按通知要求与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联系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并对以前应扣未扣税款情况进行清理。   (七)代扣代缴工作实行过程中如有政策等方面不明确的地方,可向西安市地方 税务局咨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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