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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1]20号颁布时间:2001-05-15

     2001年5月15日 陕财税[2001]20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我省目前无试点地区,执行非试点地区税收政策,即: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规定标准在缴 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 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 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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