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2日 市地税发[2001]111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
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01]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做好两表口径衔接工作,
并按通知规定的指标口径及有关要求填写报送报表。
二、从2001年开始暂停报送半年税源报表。2001年年报、报表软盘及报
表分析报告应在次年4月25日以前报市局。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
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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