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5日 陕地税发[2001]83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请抓紧时间组织
一次专项调查,掌握具体数额;
二、提出在今后5年内逐年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可行性意见;
三、五年内,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冲减;
四、若在5年内冲减确有困难的,请说明原因,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
执行。
以上情况请于6月1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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