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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规[2001]02号颁布时间:2001-01-17

     2001年1月17日 陕财规[2001]02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 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立即反馈我们。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 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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