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昆仑机械厂和兵器工业摩托车检测研究所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59号颁布时间:2001-02-05
2001年2月5日 陕国税函[2001]59号
西安市、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2000]32号)规定,西安昆仑机械厂和兵器工业摩托车检
测研究所2000年度分别向其总机构上交管理费70万元和10万元,准予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