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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彩虹集团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1]67号颁布时间:2001-02-08

     2001年2月8日 陕国税函[2001]67号 西安市、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彩虹集团公司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知》(财企 [2000]900号)的规定,现将彩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彩虹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后,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按照 税法规定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集团公司与地方企业成立的控股、 参股子企业应上缴的所得税,根据财政部预字[1996]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控股、参股企业中中央和地方所占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附件:1、彩虹集团公司合资企业情况表(略)    2、彩虹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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