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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8]137号 颁布时间:1998-07-09

     1998年7月9日 市地税发[1998]137号 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征收单位询问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 61号)规定,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属于兼办电信业务,按国税发 [1997]161号文第三条规定征收营业税,即“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 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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