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7日 陕国税函[2001]3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所报《关于确认西安车辆厂开发快速转向架等新产品项目的请示》(市国税
发[2000]534号)收悉,经我们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
陕国税发[1999]099号转发)和陕西省国家
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西安车辆厂开发快速转向架等新产品项目属于技术开发项目。其
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比上一年实
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
所得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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