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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2]242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市地税发[2002]242号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并及时掌握国家各 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 精神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 [2001]8号)有关减免税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和免征应缴税款的,并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或单位,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 围。具体优惠政策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 财税字001号)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新办的“三产”企业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3)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 所得税;   (5)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年 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可减免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 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2、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 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 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新增所得税中抵免的优惠政策。(财税 字[1999]290号)(国税发[2000]13号)   4、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0]24号)   5、西部大开发有关所得税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 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国税 发[2002]47号)(陕地税发[2002]2号)   6、监狱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2001]56号)   7、对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60号)   8、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9、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10、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 [1999]65号)   11、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文件或 规定。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书面)。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 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办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企业的批件或公司章程等资料。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认定表;待业人员花名册 和待业人员待业证书复印件;待业人员占职工人数比例计算表(按季计算)等。   3、福利企业:福利企业证书及年检认定表;“四表一册”复印件;“四残”人 员残疾证复印件;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计算表(按季计算)等。   4、校办企业:校办企业证书及年检认定表;学校出资管理及上交学校利润的证 明资料。   5、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颁发的科研单位认定文件和高新技术企 业批准文件、技术转让合同证明书等。   6、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等“四技”收入认定书。   7、遭受自然灾害企业:有关遭受自然灾害的证明性文件(文书),保险公司赔 款等方面的资料。   8、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企业:按国税发[2000]13号文件 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9、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提供相关资料。   10、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国税发[2002]47号和陕地税 发[2002]2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税务机关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各分局(县局)应成立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减免税审核委员会。建立、 健全和完善减免税审批管理制度,坚持集体研究审核,做到依法秉公办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减免税的申请, 逾期的企业减免税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要及时办理,并于7月底以前, 向市局上报《请示》及相关资料(福利、校办、劳服等需年检的企业,可顺延至8月 底以前上报市局)。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五)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优惠,实行逐年审批制度。   (六)审批减免税必须通过《通知》、《请示》或《批复》等公文形式传递,文 件中应明确企业相关情况、政策依据、税款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同时,应 附送“减免税审批表”或“优惠税率确认书”等资料。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各分局(县局)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要做好调 查、审核和请示上报工作。   (二)市局负责全市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对以下事项由市局审核后报 送省局审批。   1、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的审批。如果纳税人为第一年享受优惠税率,按照陕地 税发[2002]79号文件规定,需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批。按照国税发[2000]13号 文件的要求,各分局(县局)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层报省局审批,待省局做出 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所得税的决定后,各分局(县局)于年度终了后的法定期限内, 核定纳税人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并通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明细表”准确计算该年度实际允许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报市局审 批。   3、每户年减免所得税额超过50万元的,应层报省局审批。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派税务人员(两名以上公务员) 赴企业实地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制“减免税审批表”或“优惠税率确认书”, 随同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分局(县)级税务机关。   (二)分局(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税务机关所报送的资料经集体研究,提出可 否意见。按照规定在“减免税审批表”或“优惠税率确认书”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后, 随《请示》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三)市局对分局(县)级税务机关所报送的《请示》及相关资料,通过审核或 进一步调查无误后,经集体研究,做出可否决定。按照省局规定的权限在“减免税审 批表”或“优惠税率确认书”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后,对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通过《批 复》文件,通知分局(县)级税务机关,分局(县)级税务机关以此作为向纳税人下 发《减免税通知书》的依据;对超过市局审批权限的应以《请示》文件,随同签署意 见后的“减免税审批表”或“优惠税率确认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待省局形成《批复》决定后,转发分局(县)级税务机关执行。   (四)《请示》、《批复》、《通知》等文书除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执行政策 的依据、减免税款的所属年度及有关要求外,必须反映确实的减免税数额。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各主管税务 机关必须加强对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的税务管理。督促、检查纳税人办理规定的一切 税务事项。   (一)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征收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即使在征收期内纳税人无经营收入或发生 经营亏损,也必须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以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额,按照陕地税发[1998]219号文件规定,记入“盈余公积”科目。   (二)对连续两年以上符合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税务机关已审批享受减税的 次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上年度已审批的优惠税率计算纳税;对连 续两年以上符合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税务机关已审批享受免税的次年度进行企业 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参照上年度的免税批复,只报送预缴申报表。待年度终了后两 个月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定减免税金额。   (三)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定期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在每年一度 的汇算清缴工作中,也要将已批准的减免税户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如发现审批有误或 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立即停止减免税,并按税法有 关规定追补税款或罚款。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 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市局对各基层局减免税管理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予以 通报。   七、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各局要根据《减免税通知书》建立和登记纳税人减免税台帐,即“企业所 得税减免积分户登记表(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依据、年度、金额、用途 等项目,切实做好减免税的统计工作,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市局报送上年度的减免 税整体情况,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   (二)市局将根据减免税的审批情况,建立相应的“台帐”登记统计制度。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3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 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略)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略)    3、企业所得税免税分户登记表(台帐)(略)    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确认书(略)    5、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确认书(略)    6、减免税通知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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