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6日 陕国税函[2002]22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06号)的规定,现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吉祥路证
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吉祥路证券营业部在2002年底前,按照《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
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吉祥路证券营业部,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吉祥路证券营业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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