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6日 陕国税函[2002]223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11号)的规定,现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
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2002年底前,在北京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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