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日 陕国税函[2002]209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437号)的规定,现对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明确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在2002年底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及其所属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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