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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2]184号颁布时间:2002-05-31

     2002年5月31日 陕国税函[2002]18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342号)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交通 银行西安分行在2002年底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总机构在所在地汇总缴纳。   二、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按照其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就地预交。   三、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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