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1日 陕国税函[2002]18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342号)规定,现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交通
银行西安分行在2002年底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总机构在所在地汇总缴纳。
二、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按照其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就地预交。
三、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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