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205号颁布时间:1999-08-03
1999年8月3日 陕国税函[1999]205号
西安、宝鸡、延安、汉中、咸阳、渭南市、安康、榆林地区国家税务局:
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是为了加强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为组织
消费税收入和研究消费税政策及时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这一制度实行四年以来,达
到了一定的预期目的。但由于时间较长,各地、市局填报人员变动较大,新到人员缺
乏必要的培训和学习,部分地市局所报报表不按总局及省局的规定填写,随意更改、
减少上报信息,报送不完全、不及时,严重影响了上报报表的质量,延误了报送时间,
为了切实提高上报报表的质量和违背速度,并根据部分上报企业经济发展现状,经研
究,现对我省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作如下修订和补充说明,请各地、市
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季报表》和《月报表》必须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真实填写,由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盖章后,逐级上报省局。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报的报表要严格审核,对表中有关
数据的逻辑关系要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省局。如有特殊情况应另附文字材
料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填表上报和越级上报。
二、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各填报单位应严格按总局制定的《季报
表》和《月报表》的各项要素逐项填写,不得漏项,不得私自变更表内要素、数量单
位及纸张大小。所报报表必须印章齐全。
三、《月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可直接电传省局(02-7272343)不必再报
送原件。《季报表》不得电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件邮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各地、市局必须认真对待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为明确责任,便于联系,
请各地、市局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于八月二十日前电传省局(029-7272
343)。以后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省局。
五、省局将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比办法仍按陕国税函[1995]68
号规定执行。年终将对考评前三名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及格的单位在全省
通报。
其他未重新明确的事项,仍按陕国税函[1995]18号、68号、189号
规定执行。
附件:修订后上报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表的企业名单
地、市 企 业 名 称
西安市 青岛啤酒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3户) 西安秦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酒厂
咸阳市 咸阳卷烟厂、西北橡胶总厂、
(4户) 咸阳石油助剂厂、永寿卷烟厂
宝鸡市 宝鸡卷烟厂、宝鸡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4户) 陕西西凤酒厂、陕西渭阳柴油机厂
汉中烟草集团公司卷烟一分厂、
汉中市 汉中烟草集团公司卷烟二分厂、
(4户) 陕西城固酒厂、汉中啤酒饮料食品总厂
延安市 延安卷烟厂、延炼实业集团公司、
(3户) 延长油矿管理局
渭南市
(1户) 澄城卷烟厂
安康地区
(1户) 旬阳卷烟厂
榆林地区
(1户) 榆林卷烟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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