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0日 陕国税发[1999]20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9]18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下发后,一些地市要求省局就粮食增值
税管理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国税明
电[1999]10号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
税专用发票是指1999年8月1日前已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后,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999年8月1日前不具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小规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能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后新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具备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均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企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企业的年销售额应包括免税销售额部分。
二、关于粮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根据国税明电[1999]10
号通知精神,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暂一律
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粮食企业(含小规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销售免税粮食及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均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
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三、关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粮食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和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精神,属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
食,可依照国有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对从其他
粮食企业(含小规模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
四、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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