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6日 陕国税发[1999]17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此:“通知”中所称“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是指1999年8月1日之前,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有购销企业,享受
免税优惠后,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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