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1日 陕国税函[2002]1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2]354号)规定,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在2002年底以前
的企业所得税由各自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各自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
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的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
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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