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1日 陕国税函[2002]180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2]279号)规定,现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营业部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营业部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总机构
在北京市汇总缴纳,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职责。
三、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附属的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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