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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伪税控管理程序、权限及专用设备安全等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2]45号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市国税发[2002]45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金税工程管理,严格各项管理程序和权限,确保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安 全发售和规范、正确使用,从源头和各管理环节杜绝企业偷逃税,携卡、携票外逃现 象的发生,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 管理的紧急通知》(陕国税函发[2001]135号)及国税发[1999] 221号国税发[2001]45号国税发[2001]6号、市国税发 [2001]309号、市国税函[2001]75号等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金 税工程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市局金税工程实施方案、开票最高限额管理等有关文 件精神,现对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程序、权限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请各 基层局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立即认真进行对照检查。   凡自查发现有违反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超越权限或对税控专用设备疏于管理、 违规办理发行的,应立即彻底纠正。对自查发现问题并造成后果但能在2002年1 月31日前如实上报的,不予追究;对隐情不报或拒不纠正被市局发现的,将按有关 文件规定及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追究法律责 任。   防伪税控有关岗位的工作程序及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一、税务发行岗   1、各基层局凭市局流转税处(增值税管理岗)的审批手续,在市局信息中心 (税务发行岗)办理税务发行。基层局的“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 金税卡”、“授权IC卡”等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的,亦按本程序规定办 理。   2、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二、增值税管理岗   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入防伪税控系 统企业的确定,根据企业实际合理确定税控企业发票月领购限量(限次)和开票最大 限额。   1、凡在开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后30日内经营规模达不到其最高开票限额的, 要于次月报税后及时调低其最高开票限额;   2、严格限制暂认定企业、特别是商贸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和单次专用发票供应 量。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1]73号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 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万元版的专用发票”的规定。按此条规定 执行确实不能满足企业实际需要的,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   3、对商贸企业经纳税评估确定其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 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4、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万元版(单张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最高开 具10万元,下同)及以下,由各分局、区县局按要求审批;十万元版(100万元) 由分局、区县局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百万元版(1000万元)及以上,层报省局 审批。   三、企业发行岗   严禁对未经市局金税办批准或签署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 发行“开票金税卡”、“授权IC卡”(以下简称“两卡”)。在对企业“两卡”发 行前,要对其提供的以下资料(有关项目擅自更改者无效)严格审核,防对非正常渠 道取得的“两卡”办理发行,或伪造有关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统一制式的《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申请书》和《陕西省企业开票系统最大限 额审批表;   (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5)市局防伪税控办公室下达的(附注有发行户数、企业名单)关于办理企业 “两卡”发行的《通知》。   1、凭上述资料所列及按管理权限批准的“最大开票限额”、“发票月领购限量”、 “月领购限次”等相关信息,对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两卡”,严禁未 经审批或越权审批,擅自增加税控企业发票供应量、提高最大开票限额等。   2、办理企业变更发行手续,凭市局流转税处的审批续变更相关发行信息。严禁 在无市局变更发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变更防伪税控企业发行信息。   在对企业开票最高限额进行调整时,原核定的“发票月领购限量”、“月领购限 次”应重新核定、审批,作相应调整。   3、防伪税控企业“两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换发行时,必须经市局指定 的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西五金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同)出具相关的故障说明 以及处理意见,并经市局金税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企业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 换发行。   4、加强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 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市局金税工程办公室。   5、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密,一旦 发生失密必须立即修改。   6、严禁擅自修改、删除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四、发票发售岗   1、首次发售税控发票,凭经各级审批的《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中的 “发票月领购限量”、“月领购限次”供票;以后凭本局管理科(税务所)按月核定 审批的数量供票。   2、正确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 控IC卡上的“电子发票”,防止出现二者的号码、发票版本号、数量不一致。   3、定期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并对发票发售系统有关数据定期备 份。   4、对发票发售工作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税控设备管理岗   1、妥善保管本局“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 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并定期检查,按月盘存,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做好 日常保管和安全保卫工作。   2、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 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 息,并收缴“两卡”,分户装袋,填制《金税卡收缴表》造册登记,上报市局缴销。   对属地化管理中移交的税控企业,移交局要详细移交有关资料,已注销移交户的 税控专用设备由移交局负责收缴;接收局要按市局的统一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接收处 理;对税控企业移交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局办理登记、“两卡”发行的,移交局 要配合接收局共同负责“失控户”金税卡的核查、收缴工作。   各局要按照市局《关于对防伪税控移交户专用设备进行核查的通知》(市国税发 [2001]553号)所附的“企业名单”及具体要求,在2002年2月10日 前完成省局和原市国税一、二分局移交户的核查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单位,市局将给 予通报批评。   4、如发生金税卡丢失、被盗,或携卡、携票外逃事件,致使税务机关对税控专 用设备失去监控的,要于发现当日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填制《丢失、被盗 金税卡情况表》上报市局金税工程办公室。   5、做好与技术服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对税控企业“两卡”非人为因素损坏和系 统故障,要及时通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维护。   6、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 技术服务情况。   六、技术管理岗   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 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 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信息。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硬件。   4、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5、对出现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 中心报告,严禁擅自操作。   七、技术服务单位   根据市国税发[2001]194号转发陕国税函[2001]135号及国税 发[1999]221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五条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 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的规定, 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只有在接到同级国税机关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售通知后,才能 按照该通知注明的企业名称和户数向企业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在未收到该通知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出租、发售专用设备。如有未按规定擅自发 售专用设备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服务单位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政策精神,牢固树立安 全意认识,严格按上述程序、权限及规定执行,确保专用设备、技术、网络和增值税 管理的安全。对擅自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进行严肃处 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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