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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3]96号颁布时间:2003-10-27

     2003年10月27日 藏国税发[2003]9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 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纪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 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加工型劳服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函[2003]8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 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 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审核程序   (一)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 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 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纪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陈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 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 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函[2003]8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即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 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 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一下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三、监督管理   以上两种企业(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 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3]54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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