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0日 藏国税函[2003]18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3]8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西藏移动通信公司为留住老客户,发展新用户,采用积分计划等营销方式,
对消费额达到一定条件的用户,开展“客户倾情回报”活动。由于话费在每年年度终
了结帐、对客户的实际回报额要待话费结清后才能确定等实际问题,致使该项活动持
续至次年4月底结束。鉴于西藏移动通信公司话费核算的特殊性,允许该公司当年按
照11月份的实际话费和12月份预计话费预提对客户的回报费用支出,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次年活动结束后,按照实际发生的回报费
用支出予以调整。
二、对于西藏移动通信公司2002年度开展的“客户倾情回报”活动,可比照
此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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