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5日 藏国税发[2002]2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在目前我
区协查任务较少,工作量不大的情况下,我区各级协查岗位可只设一个综合岗位,请
各地(市)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受托、委托协查的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协查,对每个
协查案件不得擅自修改或编造协查结果,按规定上报每月协查报表及分析报告(每月
2--3日),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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