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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告

昆地税[2005]92号颁布时间:2005-10-17


  为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资力度,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5]1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93号)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规定通告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门用于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三、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标准征收,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
  对烟草企业,在国家批准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前,仍按1.5%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批准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则不再对烟草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减征或免征。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的,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五、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对拖欠或拒缴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七、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八、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为简化手续,此类退库可不报财政部门审批。
  九、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在经营支出中列支。
  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或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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