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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云税地字[1993]46号颁布时间:1993-07-24

     1993年7月24日 云税地字[1993]46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 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税务 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立法精神和政策规定,提高对投资方向调节 税征收工作的认识,各级税务机关应有一位领导亲自抓,切实加以重视,充实专职管 理人员,以确保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根据我省计划管理体制审批权限的变动情况, 同时总结两年来的征收管理工作经验,省局已以云税地字(1993)35号和云税 地字(1993)39号文件明确了统一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办法,各地应严格按 照统一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对投资项目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 纳税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审定并据实征收,不得擅自开口子;对地方 越权规定的停征或减免税,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对拖欠、偷漏税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办事,及时进行追缴和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列为今年税收大检查的重点项目。通过检 查,要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四、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情况分析。各地、州、市税务局应从现在起按月对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收入情况和增减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并于次月二十日前书面报送省 局(附(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其中今年1-6月的分析 情况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后于8月10日前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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