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27日 云经贸科[1993]344号
各地州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各所属海关,省级各经济主管厅局(公司):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经贸[1993]261
号文《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战略性措施,各有关
部门应大力鼓励、支持;对已具备《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技术中心,应积极组织
办理申报,以使技术中心尽早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根据《暂行条件》中申报程序的规
定,我省申报程序为:驻我省中央所属企业(集团),直接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地方
企业(集团)向省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由省经贸委商省税务局、昆明
海关初审后,向国家经贸委推荐申报。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
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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