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云税地字[1993]41号颁布时间:1993-06-18
1993年6月18日 云税地字[1993]41号
迪庆州税务局:
你局迪税三字(93)第04号《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与省计委、省经贸委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241号文件规定,对在怒江州、迪庆
州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特案暂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故此,计划管理部
门在下达两州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时,可不再报经税务部门审定投资方向调
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税务部门也可不再下达《税款审定通知书》。
二、为掌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持投资计划文件直接到项
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手续,领取零税率凭证,并按云税四
字(1991)28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纳税申
报手续。
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征管工作,各级计委、经委也应加强对投资许
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三、州税务局应按规定报送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
主要填列“户数”和“0%应税投资额”,其他部分只反映本项目至一九九二年底的
累计数。
四、两州特案暂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视为政策性减免,在《减免税、费、
基金情况表》中不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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