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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关于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云税地字[1993]39号颁布时间:1993-06-01

     1993年6月1日 云税地字[1993]39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经委、建设银行支行、工商银行支行、农业 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交通银行办事处,大理、个旧市税务局、计委、经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 将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职责问题   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州、市税务局和代扣代缴银行 (含其他金融机构,下同)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 管理工作。   (一)税务部门负责投资方向调节税法令、政策的宣传解释、税目、税率和应纳 税款的审定、税务登记、零税率凭证的填发、项目年终结算和竣工清算以及违章处理。   各级税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与代扣代缴银行联系工作,主动解决代扣代缴工作 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代扣代缴人员的政策业务辅导和培训工作。对有关税收政策、 规定的变动要及时通知代扣代缴银行。   (二)各代扣代缴银行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对在本银行 开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已经有权税务机关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固定资 产投资计划文件标明的应纳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各代扣代缴银行应以县为单位对所代 扣代缴的税款单独核算,专户存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办 理代扣税款的解缴手续。各代扣代缴银行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报送期限和税款解缴 期限由县(市)税务局根据其所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分别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 月。   各代扣代缴银行对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 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应责成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县(市)税务机关办理 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的审定手续,然后根据审定结果代扣代缴 税款。   二、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程序问题   (一)各代扣代缴银行应于接到经税务机关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 纳税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后三十日内,根据税务机关签发的《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书》的要求,按计划文件(或《税款审 定表》)标明的应纳税款代扣建设项目的应纳税款,填发《云南省税务局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代扣税款缴款书》(式样见附件一)。   (二)各代扣代缴银行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式样见附件二),同时附本期代扣税款的《云南省税务 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税款缴款书》第五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发 《云南省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同时由县 (市)税务局将《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税款缴款书》第五联分解至各 建设项目主管税务机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代扣代缴银行 依法履行代扣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发生纳税人拒绝缴纳税 款时,代扣代缴银行应及时填写《纳税人拒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报告》 (式样见附件三)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收到代扣代缴银行报送的《纳税人拒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报告》后, 应于十五日内督促纳税人到代扣代缴银行缴纳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提取和使用问题  (一)代扣代缴 手续费,由各县(市)税务局按季根据实际代扣代缴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数额按 1.5%的比例提取,其中1%支付给代扣代缴单位,专项用于代扣代缴业务开支和 对办理代扣代缴工作人员的奖励和表彰。   (二)鉴于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工作难度较大,所得手续费数额不多,为了 确保银行开展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经费开支,对银行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奖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 算调节基金。   四、各代扣代缴银行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问题   1,关于同一建设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代扣代缴问题。为了保证代扣代缴税款 的准确性,避免漏征或重征,对同一建设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 代缴,原则定为: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银行代扣代缴,其他建设项目由该建设单位经 营结算户的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别难以确定代扣代缴银行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县 (市)税务局确定代扣代缴银行。   2.纳税人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三十日内因建设资金末到位而无法按时缴纳税款 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缓缴申请,说明缓缴的原因以及预计缴纳时间等,经代扣代缴银 行签注意见后,报项目所在地县(市)税务局核实后按审批程序批准予以缓缴,但缓 缴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满建设资金仍未到位的,可特案再行办理延期缓缴 报批手续。税务机关的税款缓缴批复同时抄送代扣代缴银行。   3.云南省税务局云税四字(1992)031号《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代建房和 代建工程的纳税人为委托建设单位,开发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继 续执行,具体代扣代缴办法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4.《云南省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税款缴款书》由云南省税务局 统一印制,各代扣代缴银行向当地县(市)税务局领用,按季结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由各地、州、市税务局依照所 附式样印发使用。   《纳税人拒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报告》由各代扣代缴银行依照所附式 样自行印制使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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