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予办理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2]58号颁布时间:1992-07-11

     1992年7月11日 云税四字[1992]58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关于经批准退库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减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 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对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 业税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同时给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