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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侨务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云侨办发[1991]132号颁布时间:1991-07-11

     1991年7月11日 云侨办发[1991]132号 德宏、大理、文山州政府,临沧、保山、玉溪、曲靖行署,潞西、耿马、双江、昌宁、 宾川、元江、陆良、砚山、富宁县政府,有关地州县财政局、税务局、侨办、各华侨 农林场: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 办等部门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请示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 [1991]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 28号文件的通知》,现就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广等有关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除税法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从一九九 一年起至一九九三年底止三年内,对芒市、耿马、甘庄、柯街四个国营华侨农场,给 予减半征收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随征的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农 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对勐库、宾居、太和、彩凤、陆良、红河、平远街、稼依、 金坝九个国营华侨农林场给予免征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随征的城建维护 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 税)。   三、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应纳的建筑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 筵席税、奖金税等税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八、减免税资金的使用,农场必须在年初按照规定用途编制使用计划上报主管部 门,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九、各单位接文之后,华侨农场已经缴纳应减免的各种税,应按通知规定积极办 理退税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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