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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云税一字[1992]171号颁布时间:1992-11-05

     1992年11月5日 云税一字[1992]171号 昆明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4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函发(19 92)62号文件及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 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处理一些税收减免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云 政发(1985)183号通知中授权省税务局的税收管理权限在昆明市管辖范围内, 放给昆明市税务局。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四、对个别企业、单位和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下(含五万元),纳税有困难, 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五、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单位,需要减免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   六、个别昆明市市属预算外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需要减免所得税的。   七、对历年陈欠税款,每户豁免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八、省税务局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后,昆明市税务局要相应适当下放权限给所属 县税务局和分局,以利于昆明地区基层税务部门能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处理本地区的 部分减免税问题。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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