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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2]114号颁布时间:2002-10-16

     2002年10月16日 云地税二字[2002]11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 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建立高收入个人纳税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周密部 署,认真实施。   二、各地应在2001年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 按照总局的要求选择部分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   三、各级地税机关对重点纳税人建档人数要求是:   各县、市、(区)局20人;怒江、迪庆、丽江、德宏、西双版纳、保山、临沧、 文山、思茅、昭通、楚雄、大理等地、州、市局为50人;昆明、曲靖、玉溪、红河 等市、州局以及省局直征分局为100人;省局为200人。   四、为确保在年内建立起一整套全省监控体系,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 《通知》的有关要求,务必于10月底前将重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个人所得 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局。以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前,要 将重点监控对象的半年和全年收入、纳税等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 和纳税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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