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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72号颁布时间:1989-12-23

     1989年12月23日 云税四字[1989]172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 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鉴于劳改劳教单位收押任 务十分繁重,为了照顾这些单位的实际困难,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劳改劳 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我省财政补贴包干基数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从1989年1月1 日起至1991年底止,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劳教单位自办的预算外企业用地,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 用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规定办理。   三、对列入财政补贴包干基数的劳改、劳教单位,在1990年至1991年期 间继续给予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照顾。对自办的预算外企业,应照章征收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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