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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云税四字[1990]24号颁布时间:1990-02-18

     1990年2月18日 云税四字[1990]24号 昆明市税务局:   你局昆税四字(1990)第9号《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体)总公司所属的 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三五六厂、二九八厂土地使用税的 征免问题。三五六厂、二九八厂主要是以生产军用光学仪器、枪支等军品为主的企业, 不是生产火炸药、弹药、火工品的企业,不属于(89)国税地字第037号文第一 条、第二条规定的征免范围。鉴于两厂军品生产任务重,产品按照国家指令价销售, 价格偏低,企业资金困难,为了贯彻国家的“保军转民”方针,扶持军品生产发展, 照顾企业的实际困难,对三五六厂、二九八厂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可比照(89) 国税地字第0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第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按什么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 83号文第三条规定“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 使用税。”此规定是以各占的土地面积划分征免,但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划不清各占的 土地面积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与企业协商采取其他比例划分征免。   三、我省地方兵工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亦可比照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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