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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0]63号颁布时间:1990-04-21

     1990年4月21日 云税四字[1990]63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拟定了《云南省税务 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 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 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 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 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 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土地使 用税的,按照税收管理审批权限,报省税务局审批;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 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在征税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 到我省集贸市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商品流通和集贸市场的发展,对集 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 行确定。   四、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纳税确 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审批权限,报省税务局审批。   五、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 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 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 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地、州、市税务局批 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六、关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对于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关闭、撤销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 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 地不使用的按照税收管理审批权限,报省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原 有场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重新恢复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 办公及生活区)以内,专为企业自用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内、外、凡 与社会公共用的铁路、公路占地,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范围的荒 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虽已利用,如在荒山上采石、取土以及采石、取土后的废墟地,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后,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绿化用地、公园等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 税;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鉴于我省部份企业厂内亦有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的实际情况,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 困难,对企业厂区内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经当地税机关核实后,也可暂免征收土地使 用税。   十二、关于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如何划分 征免税问题   对这类单位,应按其人员占经费的比例,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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