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1]418号颁布时间:2001-07-09

     2001年7月9日 云国税函[2001]41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回税 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 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 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省国税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 信用社,并在税前扣除。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