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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对外开放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治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7-10

     1998年7月10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今年4月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和对外开放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政府和各部 门进一步提高了对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重要性、必要性和 紧迫性的认识,加快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步伐。但是, 一些地方在贯彻落实全省会议精神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违反税法,超越权限擅自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的情况。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依 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全国、全省增收节支 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依法治税,严肃税收法纪,确保完成今年财税收入任务, 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 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 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税和缓缴、豁免税款。凡超越权限自定的税收 优惠政策或减免税,必须认真清理纠正。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全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和对外开 放工作会议精神时,只能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 定》(云发[1998]9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云发 [1998]1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禁层层越权擅自乱开或扩大减免税口 子。对少数地、州、市已经越权制定的税收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必须依法立即纠正。 对确需给予扶持的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即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由财政部门 给予列支扶持。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 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今年财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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