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合作基金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11号颁布时间:1998-05-21
1998年5月21日 云地税发[1998]2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去年以来,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我省不少地方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
基金会的税收管理偏松,金融保险营业税政策未能全面落实到位。为严格税收管理,
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处理好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和局部利
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严禁擅自批准延期
纳税或缓缴税款,即使达到缓缴营业税条件的,也必须坚持先报批、后缓缴的原则。
二、各地应抓紧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欠缴营业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
认真的清理检查,把漏缴、欠缴的税款及时足额清补入库。
三、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种违反税法
规定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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