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日 云地税发[1998]30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重申如下:
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计算的应收利息,应照章征收营
业税;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末归还的放款,其应收利息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
收到利息时再计征营业税。1998年1月1日以前仍按原核算年限及有关规定征税。
附件: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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