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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专项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云地税发[1998]522号颁布时间:1998-11-10

     1998年11月10日 云地税发[1998]522号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农发行划转专项业务营业税缴纳问题的请示报告》(云农银函[19 98]3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我省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经营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专项贷款业务应纳的营 业税,从1998年5月1日起由省农业银行集中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二分局申报缴 纳,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由各分支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执行上述纳税地点规定仅限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农业银行专项贷款业务范围 内的贷款,其他贷款的纳税地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上述划转贷款业务营业税的缴纳情况,由省地方税务局和昆明市地方税务 局为主负责检查,当地地方税务局为辅配合检查,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的检查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   四、年终结算发生税款多退少补时,按本通知纳税地点的规定进行调整和退补。   五、请你行接通知后及时将欠缴的税款清补入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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