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3日 云国税外字[1996]2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
996]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外国企业税收征管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规定,
加强对所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对从事海运、空运的外国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1.
65%计征。对体育文艺演出团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
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06号)的规定进行征管。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应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对
查出的漏管户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漏征现象。
二、表格的印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情况交换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一式二份,一份送
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一份由各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留存。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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