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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征字[1995]63号颁布时间:1995-10-30

     1995年10月30日 云国税征字[1995]6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力量,迅速摸清手工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填开使用情况,为确定防伪税控 系统企业打好基础。   二、从接文之日起,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严格控制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已经 发放尚未填开的,要进行清理收缴,确需使用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并尽量考虑使 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报经省局确定。此项工作将于全省计会改革工作会议上专题 安排。   三、自1996年起,各地必须在当年9月10日前、次年4月10日前分别将 次年上半年、下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 务总局安排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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