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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楚雄德力高啤酒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1]301号颁布时间:2001-04-30

     2001年4月30日 云国税函[2001]301号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楚雄德力高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 关问题的请示》(楚国税函[2000]123号)收悉。楚雄德力高啤酒有限公司 是从事啤酒生产和销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在昆明、景洪等地共设立了11个销 售分公司。鉴于各分公司不单独进行核算,只对货物进行管理,销售的啤酒由总公司 统一定价、统一开具销售发票、统一核算并反映应纳税额的实际,为便于增值税征管 和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分公司的监控和管理,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 1999]269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0]31号) 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楚雄德力高酒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其设在省内的11个分公司应纳 的增值税。11个分公司按销售额依1.5%的预征率按月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预缴增值税。   二、楚雄德力高啤酒有限公司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时,11个分 公司预缴的增值税,凭完税凭证作为已缴税金在应纳的增值税额中抵扣。   三、11个分公司应在当地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手续,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可以不受该分公司销售额的限制。分公司需用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企业统一纳税后,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和加强对发 票领购保管使用的管理。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果发现企 业不能切实做到统一核算,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终止执行此办法。   五、本通知下发以前的应纳税款,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清算。   请遵照执行。 附件:楚雄德力高啤酒有限公司分公司名单   1、昆明销售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景路)   2、西双版纳、思茅销售分公司(景洪市景洪西路28号)   3、楚雄、大理销售分公司(南华县桂花井)   4、临沧销售分公司(临沧地区云县新兴街农资转运站)   5、红河、文山销售分公司(红河州开远市东联村)   6、玉溪销售分公司(玉溪市彩虹路裕康批发市场13-14)   7、东川、昭通销售分公司(昭通市南顺城天桥二楼)   8、曲靖销售分公司(曲靖市二医院住宿区)   9、德宏、保山销售分公司(德宏州芒市建国路司法局出租房二楼)   10、丽江、中甸销售分公司(丽江地区丽江县城忠义客栈)   11、生啤销售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景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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