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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和票款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1999]196号颁布时间:1999-06-15

     1999年6月15日 云国税函[1999]19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价格是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199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672号)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3]256号)规定确定的。据各地反映,由于 该价格确定到分,不便于执行。为方便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决定,我 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在原价位的基础上作适度下调,现明确如下:   一、出售专用发票价格标准: 发票名称   规格(cm)  单位  与省局结算价 原最终售价 新售价 手写中文四联 120×220 元/本              11.90 手写中文七联 120×220 元/本              17.70 电脑中文四联 140×240 元/份              1.60 电脑中文七联 140×240 元/份              2.30   新售价为最终价格,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代开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规定标准,具体为:      发票名称    规格(CM)  单  位   收费标准   手写中文四联     120×220   元/份    0.50   手写中文七联     120×220   元/份    0.80   电脑中文四联     140×240   元/份    1.80   电脑中文七联     140×240   元/份    2.50   三、票款结算。(略)   四、本通知从接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增值税专 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国税征字[1996]06号)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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