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7]118号颁布时间:1997-04-17

     1997年4月17日 云国税发[1997]118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和 《关于核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国税流二函[1997]005号) 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 政发[1997]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认真做好 宣传,及时组织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建立健全税收管理资料,做好金融保险业税 收政策调整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所属系统根据本通知所附的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培 训,确保政策准确贯彻到位。   三、各地应严格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认真做好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催缴工作, 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贯彻落实情况务于6月20日以前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增值税处。各地在贯彻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