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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222号颁布时间:1997-08-01

     1997年8月1日 云地税发[1997]222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就地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 或省级金库。具体的预算科目、预算级资和缴库办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4 69号通知执行(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地税部门应对娱乐业、广告业进 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将应征末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补征入库。   三、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严格遵照国家规定,将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准确、及 时、足额地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或省级金库。杜绝混库、严禁截留挪用,违者将严肃查 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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