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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股票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云政复[1997]24号颁布时间:1997-04-10

     1997年4月10日 云政复[1997]24号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我省股票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云财工字 [1997]第5号、云地税发[1997]34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使我省股份制国内上市公司在国家统一税法的前提下,与其他省份的股票 上市公司一样享有平等的股市竞争条件,凡我省申报股票发行上市的企业,自股票获 准发行上市之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部分,可享受“先征后返”的 政策照顾。   二、对我省股份制上市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依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超过15%税率的部分,按照企业入库级次,在当年度 预算执行终了前由所属同级财政清算,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列支返还该企业。   三、如国家对这一问题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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