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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281号颁布时间:1997-09-08

     1997年9月8日 云地税发[1997]28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 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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