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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2001]68号 云地税一字[2001]63号颁布时间:2001-11-07

     2001年11月7日 云财税[2001]68号  云地税一字[2001]6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 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 财税[200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 行的8200亿元专项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 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 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 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 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 10年,固定年利率为 2. 25%。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上述债券利息收入应 全额计为待分配专项利润,作为弥补不良资产最终损失的专项准备。   四、本通知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 算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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