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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113号颁布时间:2007-04-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通知》(渝财综[2007]32号),现将我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纳入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可不征收营业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的或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取得“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以外的收费项目收入,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三、对列入名单的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四、凡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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